鲁尔在中国
400-00369-76

地暖系统调试 > 地暖调试及验收《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》2012

地暖检验、调试及验收 2012

摘自(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)JGJ 142-2012

6.试运行、调试及竣工验收

6.1试运行与调试

6.1.1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,严禁运行使用。

6.1.2辐射供暖系统的试运行调试,应在施工完毕且养护期满后,且具备正常供暖供冷和供电的条件下,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。

6.1.3初始供暖时,水温变化应平缓。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控制在高于室内空气温度10度左右,且不应搞越32度,并应连续运行45h;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度,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,并保持该温度运行少于24h;在设计供水温度下应对每组分、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试,直至达到设计要求。

6.1.4初试供冷调试应在新风系统调试后进行,水温变化应平缓。供冷系统的供水温度应该控制在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2度以上,逐渐降低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,并保持该温度运行不少于24h。在设计供水温度下应对每组分、集水器连接的供冷管逐路进行调节,直至达到设计要求。

6.1.5加热电缆敷设供暖系统初始通电加热时,应控制室内温度平缓上升,直至达到设计要求。

6.1.6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调试完成后,宜对下列性能参数进行检测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满足本规程第3.1.3条和第3.1.4条的规定;

2、室内空气温度满足设计要求;

3、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进出口水温度及温差满足设计要求。

6.1.7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温度计应与辐射体表面紧密黏贴;

2、温度测点数量应不少于5对,其中一半测点应沿热媒流程均匀设置在加热供冷管上,另一半测点应设在加热供冷管之间且沿热媒流程均匀布置;

3、辐射体表面均匀温度应取各测点温度的算数平均值;

4、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+-0.2度。

6.1.8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室内空气温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辐射供暖时,宜以房间中央离地0.75m高处的空气温度作为评价依据;

2、辐射供冷时,宜以房间中央离地1.1m高处空气温度作为评价依据;

3、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+-0.2度。

6.1.9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进出口水温测点宜布置在分水器、集水器上,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+-0.1度。

 

6.2竣工验收

6.2.1竣工验收应在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性能检测合格后进行。

6.2.2竣工验收时,应提供下列文件:

1、施工图、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;

2、主要设备和管材、配件等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;

3、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性能检测报告;

4、中间验收记录;

5、冲洗和试压记录;

6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;

7、系统试运行和调试记录;

8、材料和产品的现场复验报告;

9、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。

 

7运行与维护

7.0.1辐射供暖供冷系统首次运行注水前应允充分排气。系统每年首次使用运行时,需确保户外户内阀门开启到位,过滤器无堵塞,立管进回水放气通畅,加热供冷管内无气堵。

7.0.2辐射供热供冷系统加热供冷管在非供暖或非供冷季应进行满水保护。在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应排水、泄压。

7.0.3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每年供暖期使用前,应检查温度控制器及电路系统是否正常。

7.0.4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的表面上应有明显的标示,不得镜像打孔、钉凿、撞击、高温作业等工作。

鲁尔在中国首页 | 关于我们 | 新闻中心 | 联系我们 | 鲁尔地暖| 聊城装修网 | 鲁尔德国品质| 鲁尔伙伴
鲁尔·巴塞尔有限公司 |
网站备案:陕ICP备12001406号